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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體育署-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

重申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,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,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。
明:
一、 教育部100年7月25日臺體(三)字第1000128203號函、本署102年9月2日臺教體署學(二)字第1020027041號函諒達。
二、 檢附教育部前揭函訂定之「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」乙份供參。

詳如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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